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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股东未经许可转移公司商标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司法案例
股东未经许可转移公司商标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怎么处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40万元,其中姚某华认缴出资72万元、持股比例30%,姚某洋认缴出资48万元、持股比例20%;杨某鸣认缴出资72万元、持股比例30%,杨某认缴出资48万元,持股比例20%,杨某鸣担任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姚某洋、杨某为公司监事,姚某华担任公司经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电仪器、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杨某鸣、姚某华还于2000年6月26日共同设立长沙甲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甲),两人各自认缴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50%,姚某华为法定代表人。长沙甲、甲公司在其商品上一直使用“甲”商标。2018年4月30日,甲公司与长沙甲签订《分家协议》及附件,其中约定:姚某华、杨某鸣分别一家公司、一层厂房,即姚某华接手长沙甲、杨某鸣接手甲公司;协议对两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凡以“甲”“甲仪器”“甲科技”“甲离心机”所办理的证件、产品推广、市场营销、产品零部件的模具两公司都有权使用,双方维护相应声誉;以前两个公司所有的专利,两家均可无偿使用,但权属不变。姚某华、杨某鸣在协议上签字。随后,两人各自负责经营两家公司,姚某华未在甲公司任经理。2019年4月至6月,甲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甲”(权证号:第32425063号)、商标“湘某”(权证号:第32404501号)、商标“某”(权证号:第32411544号),在第10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甲”(权证号:第32425078号)、商标“湘某”(权证号:第32426958号)、商标“某”(权证号:第32416871号)。另查明,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实验分析仪器、离心机、分离机、离心干燥机、试验机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杨某为法定代表人,持股50%,案外人卞某诚持股40%。卞某诚系杨某鸣女婿。2020年3月27日,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以57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转让案涉注册商标时,未告知姚某华、姚某洋,仅由杨某鸣、杨某参加股东会并予记录。后姚某华、姚某洋就该商标转让曾诉至法院。2021年3月24日姚某华、姚某洋再次向杨某、杨某鸣发函,称甲公司杨某鸣执行董事、股东未经股东会讨论同意,恶意串通他人转让甲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予某公司,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特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25日,某公司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了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回甲公司的手续,当前相应注册商标已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华、姚某洋诉称杨某鸣、杨某分别赔偿其损失120万元,共计240万元系认为杨某鸣、杨某擅自将甲公司的案涉商标转让给某公司,导致甲公司盈利减少损失,其中甲公司就案涉商标花费宣传费700万元,则杨某鸣、杨某应赔偿其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姚某华、姚某洋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应损失存在。同时,即使损失客观存在,而从姚某华、姚某洋之诉请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姚某华、姚某洋请求主张的责任受领主体、胜诉利益应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故对姚某华、姚某洋主张杨某鸣、杨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杨某鸣、杨某相应抗辩理由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姚某华、姚某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姚某华、姚某洋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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