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孙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订婚后同居,孙某方给了唐某方28万聘金及价值6.5万元的黄金首饰,不久后唐某怀孕。某年5月某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当晚双方因彩礼未陪嫁而发生激烈争吵。双方父母也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了冲突,唐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愈加恶化。唐某受刺激后无法承受想要跳楼自杀,幸好被家人发现,杜绝了悲剧的发生。孙某态度强硬要求退婚并退回聘金首饰,唐某方不愿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唐某申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征求孙某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寻找症结所在。唐某表示不愿与孙某登记结婚,但婚礼仪式已举办,自己还怀有身孕,目前情况如不登记结婚,对自己的名誉和身体伤害都很大,所以不愿退回彩礼。孙某要求退婚并返还彩礼。
鉴于唐某和孙某都没有和好的意愿,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矛盾集中在腹中胎儿的去留及财产方面的争议。调解员了解到,唐某腹中胎儿已满20周,婚礼之后唐某因此事精神面临崩溃,身体极度虚弱,导致原本发育良好的胎儿生长迟滞,期间唐某要求孙某陪同孕检,孙某不同意陪检。
孙某称去年订婚后给了唐某家28万聘金及价值6.5万元的黄金首饰,逢年过节都会给女方家买东西,女方怀孕后孕检也支付了不少费用,因此要求女方退回28万聘金、黄金首饰折合成5万,婚礼红包各自收取,并要求将胎儿引产,声称即便女方把胎儿生出来也不会来抚养。
唐某家属听到孙某方陈述后,情绪非常激动,提出几点:1.不退还彩礼;2.胎儿目前生长迟滞,女方引产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都应当由男方承担;3、男方应另外赔偿女方名誉损害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降低矛盾升级的可能,首先耐心地向唐某及其亲属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告诉唐某,彩礼虽然是我国的婚嫁风俗,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唐某、孙某二人未登记领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彩礼钱需要返还。调解员进一步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胎儿是否引产应当由唐某来决定,调解员建议唐某和家属好好商量。随即,调解员劝说孙某及父母,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孙某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唐某来实现,不可以强制女方引产。女方如引产,住院风险较大,对其身心都会造成伤害,男方应考虑给予适当补偿。唐某经与家属商量,决定引产,要求孙某配合签字。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劝说,男方终于做出让步,彩礼钱作为给女方的补偿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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