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3日晚,胡某德饮酒后与朋友任某明一同前往甲市某镇一棋牌室打牌。在打牌过程中,同桌一牌友因胡某德过于喧闹,遂与其发生争吵,并击打了胡某德的头部。胡某德经任某明劝解离开棋牌室后仍心有不甘,便从家中拿了一把未开锋的武士刀,找到任某明并要求其帮忙找到该牌友进行报复。但由于任某明不认识该牌友,便劝阻胡某德在过年期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二人一同前往任某明的朋友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胡某德以任某明不帮自己找到该牌友为由,与其争吵,并持武士刀对任某明头面部乱砍,导致其多处受伤流血。胡某德误以为任某明已死亡,便离开现场前往弟弟家,欲将自己的女儿托付给弟弟照顾。途中经过同村的郑某良家时,胡某德因为在楼下屡次喊叫郑某良但一直未有回应,便用武士刀砸碎了郑某良儿子停在楼下的福特汽车的玻璃。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明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郑某良儿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30元。
某月22日,胡某德在甲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某月25日,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月9日,甲市人民法院因被告人胡某德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浙司〔某〕102号)的规定,通知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某月10日,甲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为被告人胡某德提供刑事辩护。
某年某月13日,承办律师前往甲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某月16日,在承办律师会见胡某德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过重。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主动联系了被告人的弟弟胡某疆,告知其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适用规定,建议其积极举证、退赃退赔。在承办律师的进一步指导下,胡某疆提供了胡某德所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胡某德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后十几年里,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表现,在家也积极配合村里的工作。另外,胡某疆还转交了胡某德女儿手写的一封致法官的信,表达了希望法官对其爸爸从轻处罚的美好愿望。此外,承办律师还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了解到被害人不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某年某月22日,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法庭庭审的情况和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发表了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按顶格处罚计算基准刑为三年三个月。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胡某德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30%;从检察院提的量刑建议类案比较,很多量刑建议都低于二年,同样寻衅滋事的案件,使用工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没有赔偿和谅解,而且系累犯,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为二年八个月。综上,结合全案情况及其检察院其他类案提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某德确定二年的宣告刑较为合适。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并深刻反省了自身行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在押无法赔偿。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与妻子离异,仅八岁的女儿需要照顾,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酒后行为失控所致,其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为了女儿也不会再犯。考虑司法的人性化,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某月10日,甲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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