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至某年月期间,53名外来务工人员陆续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悉,他们均在宁波某某快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温州办事处上班,均因被拖欠工资而奔波在维权的道路上。某年下半年开始,宁波公司因经营不善,将53名受援人全部辞退,但是员工工资一直拖欠未支付。期间,53名受援人多次找办事处负责人曹经理讨要工资,但对方一直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经了解,某某快运有限公司系全国有名的连锁快运公司,某年6月开始,全国各地的某某快运有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至某年某月份,临近过年,资金周转问题仍然得不到改善,各地员工普遍拿不到工资款,直接导致全国性、大规模讨薪。
某月25日,第一批(刘某等24名)员工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律师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1、涉案人员多达五六十人。2、拖欠员工个人工资3000元至40000元不等,共计金额90万元左右。3、劳动关系证据不足。虽然某某快运公司在瓯海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温州某某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但是受援人均是与宁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宁波公司于温州瓯海设立的办事处工作,公司将书面劳动合同全部自行留档,受援人手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银行汇款记录显示,大部分受援人的工资,汇款人并非宁波公司,而是省外的劳务派遣公司或个人,故受援人系宁波公司员工的证据不足;另外,温州公司的住址与宁波公司温州办事处住址系同一地址。4、管辖问题。因宁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流工作,且受援人大多数系驾驶员,需要每天跑各地运输货物,实际装货、卸货的地点涉及温州各个县市,如瑞安、乐清、永嘉等,能否统一在瓯海区立案有待商榷;温州办事处也因为支付不出租金而无法继续经营,办公现场没有能证明宁波公司在瓯海地区设立办公场所的牌子等,故是否去宁波立案也有待商榷。5、执行风险。因全国各地的某某快运有限公司都陷入拖欠劳动报酬案中,公司资产状况不容乐观。
本案系外来务工人员追讨劳动报酬,因本案涉案人数较多,为方便受援人、落实“最多跑一趟”政策,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立即启动了“一免一简三快”机制,迅速应对: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受理、指派,直接指派当天值班的黄丽余律师承办本案。二是同步办理,提升效率,在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援助律师直接在受理现场书写仲裁申请书、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权利、义务、风险等事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整理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等材料,一并让受援人当场签署,保障受援人“最多跑一次”。同时建立了微信交流群,随时进行办案进度通报和沟通。因涉案员工人数众多,部分员工因各自原因,不能一同前来,援助律师建议剩余的员工,根据各自的时间后续分批过来申请援助。三是及时启动,联动办案。某月30号,援助律师在整理完刘某等24名受援人的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到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立案。该区仲裁委启动快立、快审、快结机制,第一时间受理并送达,并将开庭时间安排在某年1月17日。
关于被申请人温州公司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
一、虽然本案没有与温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否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受援人提供劳动的场地及劳动条件均为温州公司,即宁波公司温州办事处的地点与温州公司经营场所系同一地址。
二、拖欠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某年1月初,援助律师接到曹经理电话,对方要求调解,故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向刘某等24名受援人传达了消息,并协商于某年1月17日开庭当天在区仲裁委调解。期间,曹经理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分批支付工资。援助律师告知受援人,比起仲裁裁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获得工资的时间更短、可能性更大,故大部分受援人虽然开始时不愿意调解,经援助律师分析利弊后,均同意分期付款。当天,在援助律师和区仲裁委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等24人与宁波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分批支付劳动报酬,其中第一笔工资于1月30日支付。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宁波公司迟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援助律师多次联系后,才被告知财务人员因过年放假了,受援人对此颇有意见。面对突发的情绪失控,援助律师重新拟定了办案方案,一方面继续与宁波公司保持联系,对其施加压力,希望其能在节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开始着手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并给受援人逐个打电话安抚情绪,并告知后续可以采取的法律程序。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宁波公司终于在过年的前两天即某年2月1日发放了工资,解决了这批受援人的燃眉之急。“终于拿到钱了,了却了一件事情”、“终于可以回老家了”……已经拿到工资的受援人纷纷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其他被辞退的员工了解到刘某等24名受援人拿到了第一期工资款后,纷纷在春节后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终,这批后申请法律援助的29名员工也均与宁波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陆续拿到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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