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3人分别于某年到杭州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某月,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物业公司业务受到很大波及,陷入停工状态。为减少停工损失,物业公司打算裁减公司人员。某年3月某日晚,物业公司经理以微信方式通知李某等3人自第二天起不用再到物业公司上班。李某等3人因突然被辞退且公司无经济补偿而心生不满,在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情况下,多次到区、街道两级上访,提出物业公司继续聘用他们3人,或给予每人1万元补偿的诉求。某街道信访办将纠纷移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调解。
街道调委会积极介入该案件的调处工作。在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后,立即组织社区律师和调解员对案情进行分析研讨,结合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这一特殊情况,认为物业公司自身经营困难,企业利润严重下滑,发生裁员情形实属情非得已;同时考虑到务工人员失业、面临家庭生活困境的实际情况,确认本案调解工作要兼顾公司和务工人员各自实际情况,争取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化,促使物业公司和李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
某年6月,物业公司经理和李某等3人分别来到街道调委会.在听取双方各自情况说明后,调解员首先给纠纷双方上了一堂法治课,并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物业公司和李某等人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物业公司与李某等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等人自某年起到物业公司持续工作至今,应当认定物业公司与李某等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物业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案李某等3人在工作中无疏漏过失,物业公司欲辞退李某等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同时根据李某等人工作年限,按每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疫情期间,如何解决劳动关系争议。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同时基于本案李某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应向李某等人支付的项目包括: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1个月的工资;3.停工停产超出1个月的期限内生活补贴。调解员认为,物业公司不支付李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停工期间劳动报酬和生活补贴是违反法律和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规定的;李某等人提出过高补偿要求也是不切实际的。
在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调解员趁热打铁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调解员向物业公司指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政策依据充足,如果物业公司不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李某等人势必要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物业公司不仅会输了官司赔了钱,还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为公司复工经营增添诸多不利因素。调解员向李某等人指出,物业公司平日对李某等人不薄,之前工资概不拖欠。因疫情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物业公司解除与李某等人劳动关系实非所愿,希望李某等人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多体谅企业困难。
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地劝解,物业公司经理认识到其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等人劳动关系而不想承担经济补偿金、工资、生活补助是不对的,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将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等人应付款项。李某等人也认识到他们不切实际乱要补偿、胡乱上访取闹都是错误的,对物业公司目前面临的经营困难表示充分理解,愿意在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做出让步,与物业公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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