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6日,新冠肺炎疫情正值防控关键期,徐某某在得知陈某某意欲购买大量口罩时,向其虚构有库存十几万只口罩的事实。为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徐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发从网络上获取的口罩、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图片。考虑到最近各地口罩紧缺,陈某某信以为真,决定以单价人民币2.3元一只在徐某某处订购15万只口罩,并陆续向徐某某转账人民币34.25万元。事后,徐某某以快递停运、正在协调、企业查封等理由欺骗受害者,最后将其微信拉黑,将诈骗所得钱款在上海奔驰4S店购买小型轿车一辆。
某年某月11日,陈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向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报警。浦江县公安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不到48小时便快速破获该案。某年某月13日,徐某某在上海被抓获。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于某年某月18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浦江县人民法院通知,于某年某月19日,指派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康康办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冒着疫情的风险,第一时间赶往浦江县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依法与被告人进行会见,听取被告人徐某某的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工作。某年某月21日上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辩护。在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浦江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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