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某村村民邱某某于某年某月10日去世,留有遗产316340元(含保险公司的丧葬补助款29000元),邱某某生前育有三男三女6个子女,因子女们对其遗产如何分割各持己见,从而产生纠纷。某年某月15日,邱某某6名子女和各自家人到椒江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面对混乱的场面,调解员当机立断,让邱某某的6名子女到调解室,其他无直接关系人员在外等候或先行返回,避免干扰正常的调解工作。
调解正式开始后,调解员先对案子进行了梳理,了解到邱某某享年94岁,有子女6人及孙辈、玄孙辈36人,邱某某在大儿子邱老大家过世,生前留有遗愿,要给孙辈、玄孙辈一人1000元。其遗产包括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的丧葬补助款共计316340元,暂时保管在邱老二处。前期已产生的丧事费用共计27840元由邱老三一人垫付。
邱老二首先提出,按照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的遗产应由他们三兄弟继承,跟三个姐妹没有关系,她们不用参加调解。听了邱老二的话,邱大姐气不打一处来,她表示,虽然父亲在他们三兄弟家轮流居住,但平时她们三姐妹也会轮流给父亲送饭洗衣服,父亲有个头疼脑热也都跑前跑后,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她们也应享有继承权。邱二姐也在一边帮腔,指责邱老二想独占父亲的遗产,她提出父亲既然留有遗产,丧事费用应当先从遗产里出,剩余部分再另行分配,之前邱老三垫付的2万余元也应先补贴给他。邱老二呛声,钱是邱老三自愿出的,又没人逼他。这句话惹了众怒,其他兄妹几人纷纷指责邱老二没良心,拍桌子的也有、破口大骂的也有,场面一度很混乱,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发现,调解的关键是邱老二,邱某某把存折交给邱老二保管,其自我感觉遗产就都是他的,怕被别人多分了钱自己吃了亏。为稳控住调解现场,让大家都缓和情绪,调解员把邱老二单独叫到外面,开展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先指出邱老二言语中的不当之处,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扭转他的错误思想,然后向他阐释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指出除了邱某某遗愿,要给孙辈、玄孙辈一人1000元,其他财产未有交待,故按法定继承来分配,《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指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就法律规定调解员进一步向邱老二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根据现实情况邱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他们兄弟姐妹六人,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到诉讼环节,法院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判决均等继承的可能性更大。邱老二听了调解员一番话后,思考了一会儿,随后表示理解并愿意继续调解。
调解继续进行,调解员强调,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邱老二的态度不再强硬,但依然坚持父亲是由兄弟三人赡养,理应分得更多。对此,邱家三姐妹也表示理解,她们主动提出,邱老大年纪较大,患有疾病,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照顾他。邱老三此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之前垫付的2万多元补不补贴都无所谓了,本来就是一家人,不想计较这么多,只希望兄弟姐妹之间能够和睦,不要被金钱伤了感情。邱老三的一番话引起了大家的感慨,邱大姐在一旁抹起了眼泪。调解员也趁热打铁,兼容法理、人情、习俗,解读了《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劝解当事人不要为了伤了一家人的感情与和气,用亲情的温暖促成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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