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于某年某月21日入职某某单位,从事传达室兼卫生工作。入职时马某某未满58周岁且工资每月仅有500元,后工资陆续增加至每月1400元。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与马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年某月16日,马某某知晓某某单位欲辞退自己重新招聘保安后,向该单位提交《申请书》,基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的养老问题等事实,向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或生活补贴,以保障退休后日常生活。某年某月16日,时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申请书》上批示内容为“考虑到老马同志的实际困难,决定给予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请财务按月准时发放至病故为止。老马同志工作至十一月底,从十二月起不用从事单位所有工作。”并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予以承诺。某年某月1日,马某某退休不再从事单位所有工作。单位自某年某月起每月向马某某支付1400元生活补助费,但从某年5月至今,单位无故中断支付。
此后,马某某曾与该单位多次协商,但皆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某年某月19日,马某某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该问题进行了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丹承办此案。
沈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阅读和分析了案卷材料,并且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马某某,与他进行面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某某单位应支付马某某自某年5月始至病故为止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
首先,某年某月21日,马某某入职某某单位时未满58周岁,某某单位应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马某某在某某单位工作近13年期间,某某单位并未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马某某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作期间,某某单位一直未与马某某签订合同,且马某某没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年休假并时常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但某某单位支付给马某某的工资却远低于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刚入职时工资每月仅有500元,2011年工资增加至每月800元,但仍无法保障马某某的最低生活,故向某某单位申请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直至2012年某月工资增加至每月1000元,但依然无法保障马某某及妻子的最低生活,故马某某向某某单位再一次申请提高工资待遇,某某单位同意工资每月增加100元并要求马某某妻子打扫7个科室卫生并支付马某某妻子每月300元工资。2014年某月马某某妻子去世,马某某一并承接了妻子的工作,每月工资增加至1400元。马某某近13年工作时间工资待遇水平均远远低于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某某单位支付给马某某的工资远低于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及同工同酬原则,但马某某在某某单位工作近13年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工作认真负责,马某某辛勤付出大家有目共睹。
基于上述事实,当马某某在知晓某某单位欲辞退自己重新招聘保安时,马某某不知所措,一方面自身年事已高,重新寻找工作不现实,另一方面自身没有养老及医疗等保险待遇,一旦失去工作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思虑再三,于是在某年某月16日马某某向某某单位递交《申请书》,基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及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的养老问题等事实情况,向某某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或者生活补贴以保障退休后的日常生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某年某月16日,马某某向某某单位递交《申请书》发出要约,某年某月16日,时任某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马某某《申请书》作出批示并签字,且加盖某某单位公章予以承诺,张某某以某某单位名义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某某单位理应承受。由此,原告、某某单位双方关于马某某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养老待遇问题成立并生效了一份书面合同。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年5月至今,某某单位无故中断不再向马某某履行支付生活补助费,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某某单位应自某年5月始至马某某病故为止,每月支付马某某1400元生活补助费。
综上,某某单位应支付马某某自某年5月始至病故为止,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
某年某月2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某年某月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年某月起,某某单位不再向马某某支付生活补助费;某某单位补偿马某某82650元,于某年某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马某某与某某单位就本案纠纷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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