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8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县检察院门口地段时,与受援人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及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受援人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某年某月14日,受援人蒋某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三期”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名法律工作者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办理此案,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指定由浙江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为受援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赵某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蒋某约谈,重新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更换援助人员通知函,与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所联系,了解鉴定的进展情况。因受援人蒋某申请的是伤残等级、“三期”和精神障碍鉴定,所需时间较长,考虑到受援人蒋某的特殊情况,赵律师通过多次和受援人蒋某约谈,尽量安抚其焦躁的情绪。
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赵律师开始着手梳理案件证据。因事故发生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城农标划分的规定,而受援人蒋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农村,所以若想争取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关键是要证明受援人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生活、居住在城镇的事实。而受援人蒋某在起诉时仅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赵律师认为该份合同不足以证明受援人生活、居住在城镇。赵律师随后与受援人蒋某联系,再次和其进行约谈,在交谈中赵律师了解到其在某县中山路菜市场卖早餐并有摊位,赵律师紧接着向其核实有无摊位承租或转租协议,但是受援人蒋某说早餐摊位是某县公安局为了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帮其安排的,公安局民警也多次向其走访过。这一信息引起了援助律师赵凯宏的注意。在援助律师赵凯宏多次沟通下,受援人蒋某辖区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居住证明,证明了受援人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某县城卖早餐并居住在某县城的事实。在拿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后赵律师立即提交法院,并与承办法官作了进一步沟通。至此,本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赵律师及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重新列举了赔偿项目和索赔的金额。
等待开庭的日子,受援人蒋某多次到赵律师办公室或者通过电话询问案件情况,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到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赵律师都耐心予以解答,不仅安抚了蒋某的情绪,而且取得了她的信任。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原告(受援人)的诉请、证据、司法鉴定结论提出了各种异议,指出蒋某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司法鉴定结论评定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过高,并主张受援人蒋某的损失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面对对方提出的异议,赵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逐一进行了反驳,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扣除非医保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评定的,在指定前已征得了双方同意,因此鉴定结论应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而是否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问题,因为原告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在案发前一年一直居住在某县城,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符合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标准,应依法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受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也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了赔偿数额。受援人蒋某看到判决书后,难掩激动之情,一再表示送援助律师赵凯宏一面锦旗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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