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男,刚满16周岁,系某高中学生,父亲外出务工,由母亲张某陪同读书照顾生活。某年某月中旬,郑某某的同学张某某在QQ群中与欧某聊天发生口角,双方约好当月20日放学后在学校对面广场打架,因张某某担心打不过对方,便邀约了包括本案的郑某某在内的六七人,一起帮助其“撑场”。当天下午,郑某某等人到达广场的停车场时,发现对方六个人中有三人手持摔棍。欧某拿着一根铁棍,挨个询问谁是张某某,张某某见形势不好,便没有回答。纠缠过程中,突然有人喊保安来了,双方便急忙逃离现场。后张某某等人回到现场时,发现欧某仍持棍逼问谁是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见状对欧某发起群殴,本案郑某某在混乱中,踹了欧某几脚,前后经过被附近监控拍摄。后众人逃离现场。
几天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郑某某等人在家长的带领下,纷纷投案自首。郑某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郑某某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告知了其法定代理人。某县法援中心指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徐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郑某某的父母,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初步明确辩护方案。随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案件的情况,前往郑某某所在学校调取郑某某在校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为了让受援人尽快回学校接受教育,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郑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且其父母同意对其加强监管,承诺取保期间遵纪守法随传随到。后郑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某年初,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承办律师提出,本案郑某某系未成年人,主观上系出于帮同学助威的目的参与到斗殴事件中,主观恶性较小;郑某某并非聚众斗殴的邀约者,仅属于积极参与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郑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认罪悔罪,且态度较好;斗殴未造成双方严重受伤的后果。为此,承办律师建议检察院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家长的共同参与下,承办检察官当面对郑某某等人进行训诫;郑某某等人也积极悔过;家长们纷纷表示以后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最后,检察院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就此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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