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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房屋宅基地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司法案例

阜南县某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是亲兄弟,均已婚。老大李某甲成家较早,结婚时分得两间老宅基房,并且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后李某甲又在边上加盖了两间房。兄弟三人曾因李某甲多占老宅基地房一事发生争执。

某年春节期间,李某乙、李某丙当面指责父亲偏袒哥哥李某甲,要求父亲把李某甲占用的宅基地收回,并且和家里的1.5亩农用地一起重新分配。李某甲曾老宅基地房是其结婚时分得的,不可能再重新分配,只能分1.5亩农用地。

某年某月某日,李某乙、李某丙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

调解员根据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是亲兄弟的情况,拟打“亲情牌”,采取家庭会议调解模式展开调解。

某月某日,调解员召开了第一次家庭调解会议。调解员介绍了调解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提出当事人可以轮流陈述各自的诉求与意愿,要相互尊重,允许争执但不能争吵,不得随意打断他人诉说。三兄弟的父亲首先介绍了房屋宅基地纠纷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方案:李某甲以前分得的老宅基房和后来盖的两间房仍归其所有,李某乙、李某丙和自己一起分配1.5亩农用地。其中李某乙分0.7亩位置相对不好的地,李某丙分0.6亩位置相对好的地,剩余的0.2亩地由其本人耕种。李某甲当场反驳了父亲的分配方案,表示老宅基地房归自己没有意见,但父亲欲留的0.2亩农用地离自己家很近,不如直接分给他,父亲想种就种,不想种由他种。同时还方便自己赡养父亲。李某乙、李某丙则表示,可以同意父亲的分配意见,但李某甲不可再参与农用地的分配。李某甲称,当初四间老宅基地房是结婚时分给自己的,自己已经居住使用了这么多年,现在不让其参与现在的土地分配,不合乎规矩。兄弟三人,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兄弟三人的针锋相对。第一次家庭调解会不欢而散。

调解员向三兄弟父子调查当初老大李某甲结婚时所分老宅基房的数量,其父亲证实,李某甲结婚时老宅基地房只有两间,另外两间是李某甲自己加盖的。调解员找出矛盾的焦点:李某甲在老宅基地上新建的两间房屋,以及父亲欲留给自己耕种的0.2亩地如何分配的问题。为了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进一步加大走访力度,继续向村里的老年人了解当年分配宅基房的细节,但当时参与分配的会计王某已经去世,已经很难搞清当年事实的真相,现兄弟三人各执其词,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案,联系到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关系密切的长辈李某,以及本村德高望重的老年人马某,请他们出面共同参与调解。

某月某日,调解员召集李某甲兄弟三人和父亲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采取分组调解的形式,由李某私下劝说李某甲,马某私下劝说李某乙、李某丙,二人从亲情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后,兄弟三人的态度都开始软化。调解员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以,兄弟之间没必要因此闹得不可开交,以后生活上还需要同心协力,才能家和万事兴。李某甲表示只要把父亲欲留的0.2亩农用地分给自己,就把自己后期新盖的两间房拿出来分配,这是自己最大的让步,李某乙、李某丙表示只要父亲同意他们也同意,并且商定李某甲的两间房分给更有实际需要的李某乙。调解员立即征求父亲的意见,父亲表示为了孩子们今后和谐相处,同意把0.2亩地分给大儿子李某甲。

调解员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后,向兄弟三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相关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从兄弟三人今后生活便利方面的实际出发,向兄弟三人细化了今后排水问题。

经过镇调委会依法、合情合理、耐心的劝导说服,兄弟三人重归于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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