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的一天,甲省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某街道小刘庄社区居民李某打来的法律咨询电话,称其邻居孤寡老人李某某于某年2月22日突然去世,老人父母早已去世,一辈子没有结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也找不到任何旁系亲属,日常生活多由李某照顾。
李某某去世之后,丧事由李某和李某某原单位乙某陶瓷有限公司留守处共同操办。因老人突然去世,生前财产状况不明确,无法购买墓地、办理安葬事宜,李某便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请求法律帮助。
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咨询电话后,多次派工作人员参加某协调会议,并提出了关于无主财产认定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见建议。在协商过程中,李某某扶养人李某提出,李某某的财产除购买墓地办理丧事、缴纳党费外,剩余财产接收人建议是国家或集体组织,自己对李某的财产无任何诉求。后经几方协商,确定李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无主财产认定,某街道小刘庄社区作为无主财产的接收人。
李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了某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系年近八旬的老人且无固定收入,属于法律援助对象;李某作为李某某的扶养人,可以获得李某某的部分遗产,但李某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按照无主财产认定处理李某某的遗产。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应当受理,指派甲志同律师事务所盛律师承办该案。
李某年近八旬,行动不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并帮助整理李某某的遗物,发现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谢三村支行、洞山支行,交通银行等处有取款记录,可能有存款。承办律师采取先起诉的策略,立案后承办律师多次和办案法官沟通,提交李某某银行的取款凭条,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经查,李某某生前积蓄20万余元。
某年某月15日,公告一年期满后,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名下的存款258461.04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乙市某区某街道小刘庄社区居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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