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且需经法院及原告审核认可,登报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时间不少于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鹿晗,歌手、演员。原告得知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NUS伊诺锶”(微信号:×××)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肖像用作被告品牌护肤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被告上述行为扰乱原告商业代言秩序,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原因,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中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法院不能确定相关费用是否实际支付、由谁支付、具体金额以及在其他案件中是否已经支持等情况,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梦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鹿晗经济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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