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某年某月20日晚,金某某纠集十余人到宁阳公园,并通过QQ电话邀约熊某某等人到宁阳公园斗殴。吕某某当时正在熊某某家中,受邀后表示同意前往,到达宁阳公园后约战双方先互相辱骂,继而双方开始互殴,在斗殴开始后吕某某即被四五人围殴,吕某某挣脱后逃跑。
案发后,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吕某某是未成年人,某年某月,某市公安局通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吕某某提供辩护,某市法律援助中心随指派某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吕某某的家长,经过与吕某某及其家长的初步沟通,吕某某对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进行了否认,认为其并没有参与斗殴而是被殴打,不应构成犯罪。考虑到吕某某系在校高三学生且现已经办理取保候审,为了避免多次讨论案情可能会给吕某某造成心理压力,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取保候审期间的管理规定以及学习、生活方面与吕某某及其家长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阅卷方式进一步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方向。某年某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毅律师继续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该案的案卷材料,经过阅卷承办律师认为吕某某受他人邀约主动聚集到达斗殴地点,虽没有实施具体的斗殴行为,但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名的成立,且吕某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不认罪则关键的自首量刑情节无法成立。同时,根据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显示,评估结论认为吕某某父母难以履行监管职责,不适合社区矫正。这就意味着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吕某某大概率无法被判处非监禁刑或适用缓刑。且受援人为音乐特长生,需要在某年1至3月到外地参加艺考,如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可能会耽误吕某某的学业。为此承办律师经与吕某某及其家长沟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除了就吕某某系未成年人、自首、从犯、认罪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外,还就受援人目前处于高三阶段需要外出参加艺考、社区评估因家长原因未通过等因素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某年某月29日,某市人民检察机关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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