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镇某指派的一例人民调解案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指派后,随即展开调查。
申请人张某某介绍,同村村民郎某某无故在其农田里修建了两座大坟,在修坟之前,郎某某并未与张某某打招呼。张某某提供了某发放的土地确权证,这份确权证可以证明他的农田里当初是没有坟的。另外,张某某发现地里有坟后,去找郎某某理论,劝他将地里的两座坟移走,但是郎某某态度粗俗恶劣,不愿意改正。张某某遂申请人民调解。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被申请人郎某某,他承认在张某某地里建坟的事实。但是他也说到,他们家的祖坟本就在张某某的地里,只是因为以前平坟的时候平掉了,现在他在原地方再建起来,没有错。所以,他不同意将坟移走。
最后,调解员联系了两位村民所在的村。在村干部的介绍下,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某地里原本是没有坟的,当年分地的时候若是谁家地里有坟就会多给谁一些地。按照土地确权本上的数据分析,张某某的地里是没有坟的,郎某某家的祖坟应该是在另外一块地里,所以他不应该在张某某地里建坟。但是因为都是一个村里的村民,村干部也不愿意得罪人,所以这个事情一直没有解决。现在镇调委会参与进来,他们愿意积极地配合工作。若是以后需要村里拆坟,只要上级安排,村里绝对执行。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但是一直没有结果。调解受阻的原因是郎某某始终不愿意将坟移走。他坚持说,他家的祖坟就在张某某的地里面,而且这些地是国家的地,他建坟不碍着张某某的事,张某某管不到。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最后总算说服郎某某移坟,但是由于地里面还有庄稼,郎某某要求在庄稼收完后再移坟。在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郎某某可以晚点再移坟。
双方达成临时的口头协议:在张某某地里的庄稼收完后,郎某某将坟移走。
但是,某年某月,张某某又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来是事情出现了变故,地里的庄稼已经收完,可郎某某却又不愿意将坟移走。郎某某甚至托人找张某某说和,希望出一部分钱作为补偿,要求张某某不再要他移坟。张某某的态度非常坚决,他表示无论郎某某出多少钱,他都不同意其在地里建坟。他还要求郎某某必须在近期内将坟移走,不然他就到县里上访。
眼看矛盾要激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找到郎某某,问他为什么又反悔了。郎某某说,他也知道自己的坟地找错了,可是现在移坟很丢脸,想将错就错,私底下与张某某沟通,希望他不再追究,可是还没商量通。
调解员再次找到两位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详细的核实了郎某某祖坟的所在地,在调解员确定张某某地里确实无坟后,又联系了郎某某。
调解员对郎某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员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郎某某的行为已经违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员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对郎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调解员还向郎某某解释说,由于其在农田里建坟,对当地的耕地管理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因为有些群众看到他建坟,也把自己家的祖坟又建起来了,严重影响了耕地的使用,也使村里对农田的管理出现了困难。现在张某某一直坚持要求其移坟,这件事是必须要有结果,不然是没法向群众交代的。最重要的一点,郎某某的祖坟不在张某某地里,这种无理搅三分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家的和谐。大家以后还要做邻居,远亲不如近邻,若是因为一些小事导致邻里不和睦是完全不值得的。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移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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