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农民,40岁,谋县人)为养家糊口,夫妻二人常年在外奔波养蜂,其子袁某某在老家某县某中学上高中,平时住在外婆家。某年某月14日傍晚,刚刚拿到驾照一个月的丁某某驾车自东向西行驶,途经某县某中学路段处时,刚好遇到学生周某某横穿马路,丁某某操作不当撞倒周某某,车子失控后又撞向站在路边的袁某某,周某某和袁某某受伤被紧急送往某县人民医院,经过抢救,周某某重伤住院,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夫妇悲痛欲绝,并在第一时间赶回某县处理事故。在得到丁某某70余万元赔偿后,袁某认为某县某中学通知其子袁某某某月15日上课,袁某某从外地赶回老家,并在校门口发生意外,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并要求学校赔偿20万元。某县某中学表示上课时间已经通知学生改为某月25日,况且事故并非发生在校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给予袁某一定经济补偿,金额为12000元。当事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袁某到某镇某某。
此事在当地影响较大,某镇某高度重视,并指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此纠纷。接到指示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两名经验丰富,熟悉本地人情世故的调解员前往处理此事。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开始着手走访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袁某某暑假一直跟随父母在内蒙古,接到学校某月15日开学上课的通知后,袁某某于某月8日回到某县老家,但学校后来又通知开学时间改为某月25日。袁某认为,其子袁某某是某月14日发生的车祸,如果学校开始不通知某月15日开学,孩子就不会一个人那么早回来,且学校只在QQ群发布通知,没有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开学时间提前是导致袁某某发生车祸的重要原因,学校应负有一定赔偿责任。某县某中学表示,因为高三课程紧张,原定于某月15日开学上课,各班主任通过班级QQ群通知学生,后因故将开学时间改为某月25日,学校通知开学或调整开学时间均属正常情况,袁某某意外身亡不能归咎于学校的开学时间,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袁某一定补偿。随后,调解员又到交警部门开展了调查,根据交警勘察情况,此次事故发生路段离学校较远,时间为傍晚6点左右,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后,调解员认真讨论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认为此次事故发生时间非上学期间,发生地点不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得出初步结论后,调解员及时和袁某进行了沟通,对袁某夫妇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并向袁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和责任认定情况,但袁某坚持认为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表示要到法院起诉学校。调解员耐心开导袁某,至亲意外身亡是金钱无法挽救回来的,本起事故责任明确,即使起诉学校也不会胜诉,况且学校已经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补偿,此事更适宜调解处理。袁某表示,事故发生后,一家人始终不能接受,自己也知道再多金钱也无济于事,自己索要赔偿就是为孩子讨一个说法。经过反复沟通,袁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再次询问了其诉求,袁某表示学校之前只愿意补偿12000元,且态度比较消极,自己真实想法是要求学校补偿50000元,并对其家人表示慰问。得到袁某答复后,调解员随即与某县某中学取得联系,并向学校反馈了袁某的诉求。学校表示,袁某某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和袁某某的班主任包括同学们都深感痛心,也知道袁某某家人特别是两位老人伤心欲绝,一时间不能接受。但学校的开学时间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发时袁某某也不在学校管辖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向教育局进行了汇报,袁某要求五万元的补偿过高,学校没有办法承担。
由于双方诉求差距依然较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在和学校沟通时,调解员从抚慰死者亲属、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以及社会稳定大局角度出发,对校方进行了反复劝说和引导,校方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增加补偿金额,并派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对袁某进行上门慰问。调解员随即与袁某进行了协商,最终,袁某表示同意学校的意见,并和学校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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