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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上海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司法案例
上海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现甲公司认为张某并未提供加班的依据,且隐瞒了其于9月7日下午未上班的事实。在仲裁中,张某就上述事实提供了微信聊天及考勤记录。甲公司予以否认,但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仲裁裁决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甲公司未在仲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仲裁裁决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甲公司申请事由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甲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21)办字第2XX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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