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甲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山区仲裁委)作出的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XXX号仲裁裁决。甲公司认为,甲公司办公地址在杨浦区,其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杨浦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仲裁事项应由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浦区仲裁委)受理,金山区仲裁委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但金山区仲裁委在甲公司多次提醒其无管辖权,要求其移送杨浦区仲裁委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径行作出裁决,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另,李某离职当日不配合公司交接流程,态度恶劣,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以致甲公司报警处理。因李某未能完成离职交接手续,故甲公司无法正确核算其6月工资部分。此外,李某在仲裁审理时故意隐瞒相关案件事实,足以影响仲裁委公正裁决。综上,本案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公司虽主张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杨浦区仲裁委受理,但杨浦区仲裁委已于2021年8月就本案劳动纠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金山区仲裁委受理本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甲公司主张金山区仲裁委存在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甲公司提出的李某在仲裁审理时故意隐瞒相关案件事实的理由,均涉及事实认定,并非相关证据,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甲公司的申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