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柠檬兄弟公关谈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就解雇辞退,甲设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李某一劳动争议一案,甲公司主张公司以李某一不胜任工作为由对李某一调岗,但李某一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关于不胜任工作,根据甲公司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意见,甲公司认为主要包括李某一未完成每月招聘4个基本岗的工作任务以及招聘设计副总监郑永林时未作背景调查导致客户投诉、招聘人员离职率高、任职时间短。对此,法院认为,关于每月招聘人数不足问题,双方在仲裁期间提交的《招聘岗位奖励与考核办法》虽然规定如果连续3个月都没有完成月4个基本岗要求的,除每少一个扣减绩效300元/个外,公司根据情况有权调岗降薪或直接辞退。
但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公司曾经告知停止招聘新的员工,除非经过法定代表人审批;李某一2019年11月起均未完成上述招聘任务,但甲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另外,根据李某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等证据,甲公司在对李某一进行调岗前,曾多次与李某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均未提及李某一此前因未完成每个月的招聘任务而不胜任工作问题。因此,法院对甲公司关于李某一每月招聘人数不足4人而不胜任工作的主张不予采信。甲公司提及的李某一在招聘设计副总监时未做背景调查而导致被客户投诉要求换人及甲公司招聘的人员离职率高、在职时间短问题,因背景调查的程度难以量化,客户投诉的理由是否成立缺乏评判标准,人员离职的原因不明确,也难以认定与李某一不胜任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故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李某一不胜任工作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据此对李某一调岗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对李某一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一月工资7500元,2019年9月份招聘提成4250元,2020年1月份发放年终奖4158.87元,经核算,李某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6867.68元不超过法院依法核算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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