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柠檬兄弟公关:降薪需要员工同意吗,某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标准系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降薪。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降低工资标准一事与王某协商一致,其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员工薪酬方案》已经过民主程序,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甲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应按照原有工资标准补发王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差额26395.84元。
依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工资明细及工资单进行核算,仲裁裁决确认甲公司应支付王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工资156734.29元未高于法定标准,王某亦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在本案中,甲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的情形,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经核算,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725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据此,王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享有9天带薪年假。考虑年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法院认定王某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日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带薪年假9天,其余为2019年度带薪年假。甲公司虽通知王某“2019年度的年假可放宽至2020年2月29日前休完,逾期不再累计,员工视为自动放弃”,但上述通知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带薪年假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通知已经过民主程序,故法院不予采纳。经核算,甲公司应支付王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9655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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