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1004434号显示:上海佑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上申请了企业号(1037623197、佑杰家政,以下简称“佑杰家政”小红书企业号),并通过该企业号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其家政服务相关商业宣传内容。u200b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为了吸引小红书平台用户对其公司家政服务内容的关注,以“清华-保姆阿姨【35k】管家”为标题撰写商业宣传一则在“佑杰家政”小红书企业号上发布。该商业宣传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姓名:李静;性别:女;籍贯:南京;年龄:29岁;毕业院校:清华;学历:本科;身高:160;体重:50公斤;语言能力:普通话,英语;煮菜口味:清淡;工作经历:2016年~2018年汤臣一品区四口之家【助理】附带一岁多宝宝早教辅食…;2019~2021,上海九间堂三口之家【管家】统筹安排阿姨工作…;公司评价:阿姨素质高,擅长早教,英语,爱干净,好相处,好学,性格开朗,活泼,积极向上……”并配有一张女性的头像照片。
经核实,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商业宣传时,并没有收到清华毕业生正式求职简历和应聘申请。该商业宣传“人员基本信息”内容中,李静为其虚构的人名,其对应的性别、籍贯、年龄、毕业院校、学历、身高、体重、语言能力、煮菜口味等信息也系当事人虚构;该商业宣传“工作经历”内容中,所谓的“2016年~2018年汤臣一品区四口之家【助理】附带一岁多宝宝早教辅食”系出自当事人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家政服务的案例,但该家政服务并非由李静提供;“2019~2021,上海九间堂三口之家【管家】统筹安排阿姨工作”的工作经历系当事人虚构;该商业宣传“公司评价”内容中,“阿姨素质高,擅长早教,英语,爱干净,好相处,好学,性格开朗,活泼,积极向上”的内容无实际人物对应,系当事人根据其经验编写,并无客观事实依据;该商业宣传内容中所配的女性“头像照片”系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委托他人利用电脑软件修改虚构,现实中并无实际人员与之对应。综上,当事人以“清华-保姆阿姨【35k】管家”为标题撰写商业宣传为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2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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