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之我》版权方文岱天青影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官方声明称:“近期,经我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及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根据我司网络剧《青春之我》项目大纲、企划书和人物小传作为素材,委托编剧进行模仿创作和抄袭的行为。”
“文岱天青影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剧《青春之我》的剧本出品方和法定著作权人,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或对外许可使用《青春之我》的项目大纲、企划书和人物小传作为素材,委托编剧进行创作和二次创作,我司将保留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剧本及策划方案 PPT 的任何第三方追究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我司现已完成网络剧《青春之我》的剧本创作,该剧本已提交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并将该剧本同步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鉴于此,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我司法务部门已正式开始介入。我司将持续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积极采取维权措施,依法追究任何侵犯我司著作权的法人单位、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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