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9日21时许,台州市某设备厂员工阮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刚出厂区大门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于某年某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多次到该厂哭诉,要求按照工亡标准予以经济赔偿。双方协商不下,遂于某年某月8日到台州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死者丈夫陈某提出,阮某系在下班途中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下班必经的合理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该厂负责人叶某认为死者系自己不慎摔倒,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属于工伤,不愿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从了解本案情况及听取双方的利益诉求,调解员指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阮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倒,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围绕此焦点,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结合实际,死者阮某所受到的伤害虽然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阐释,尽管死者家属心情沉痛,但最终接受了这一事实。随后,陈某提出虽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但厂里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该厂负责人叶某表示,厂里已在死者阮某住院期间送去5万元,也算尽到责任和心意,如果死者家属狮子大开口,只能走法律途径。调解员意识到事态的变化,当机决定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先与该厂负责人叶某进行沟通,阐明利害关系,死者阮某系夜班结束回家途中摔倒,建议厂里从长远以及单位声誉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接着,调解员例举了近几年类似案例的调解结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叶某愿意在之前5万元的基础上,再补偿死者家属4万元。随后,调解员带着这个结果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告知死者家属,该厂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在法律角度厂方无承担责任的义务,且阮某单位已经作出让步再给一部分补偿,建议家属理性思考和维权,引导家属换位思考,听了调解员一番劝解,虽然死者家属觉得补偿金额与其心理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态度已经明显缓和。当天下午,调解员趁热打铁,经过耐心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当场达成调解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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