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26日上午,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323省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径天台县某村路口时,恰巧遇到该村村民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省道,致使两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某经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警务人员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鉴定为陈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村庄路口时虽无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省道时未确认路况行车安全,两者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双方对死者善后及死亡赔偿费用问题等协商不下,死者家属因家人的意外身亡情绪较为激动,经村两委及镇xx引导,双方共同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交警大队了解事故情况,并取得事故调查笔录、事故责任鉴定等相关资料。通过对已有资料的整理,调解员认为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清晰,但家属情绪较为悲痛,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抱有不满,易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据此调委会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方案。
调解员一方面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召集双方,意在初步了解双方的态度和诉求。6月27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在县交警大队调解室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机动车驾驶人陈某较为配合,而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提出巨额赔偿并与陈某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现场双方剑拔弩张,调解员认为此时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不能急于求成,决定暂停调解,待当事人冷静下来后再行调解。
之后三四天里,调解员分别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赔偿方案的意见。在这段时间里,调解员重点针对死者家属的情绪进行安抚,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防止死者家属冲动闹事。
经过调解员连续几天日以继夜的努力和安抚,某月2日双方再次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室里,调解员先是亮出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于该路口未安装信号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村庄路口时应当注意行人并减速慢行,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在未确认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穿越323省道,其本身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时调解员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告诉他们既然逝者已矣,冲动对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在关键是解决好死者身后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并安抚好家中亲属。经过调解员的法理相劝,死者家属最终认可了责任认定,回到了死亡赔偿问题上,愿意积极配合解决纠纷。调解员和县交警大队的民警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浙江省某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向他们详细地计算了赔偿数额。在死者家属心存质疑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以情说案,从法理到人情,并站在各方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按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告知此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在争取应得的权利时,也要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并告知其哪些要求是法律支持的,哪些要求是法律不支持的。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和疏导下,双方于某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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