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沈阳公关公司

兄弟二人共同继承房产带来的问题 有关房产继承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安吉县某村村民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兄弟,因两人的母亲生前主要由陈某乙负责赡养和生活护理等事宜,所以老人在去世前口头表示将老屋留给陈某乙。由于该老屋年久失修,其位置正好在陈某乙住宅前,在其母亲去世后,陈某乙准备将老房子拆除,疏通道路,方便同行。得知此事后,陈某甲坚决反对,认为老屋应该属于兄弟两人共同所有,陈某乙无权自行拆除。双方就此事多次发生冲突。此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上门做工作,派出所也多次出警,一直未能化解。眼看事情陷入僵局,陈某乙夫妇情绪十分激动,先后几十次拨打县长热线,并扬言到县某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某年某月,经引导,陈某乙及妻子高某来到镇某办进行某。经过某工作人员对情况的了解,认为此事为因继承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属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的受理范围,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此某案件移送至镇调委会。

镇调委会在接到此起某矛盾纠纷后,经了解认为此起纠纷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予以受理。同时,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某工作人员一起,对此起纠纷进行会商研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经分析,调解员们认为,此起某矛盾因前期未能及时化解,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导致纠纷的发生;二是当事人陈某乙夫妇态度十分坚决,导致冲突进一步激化。针对此两点原因,调解员们及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发挥好村调委会作用,共同参与化解,制定了“两步走”的调解策略。第一步是利用法律顾问的权威身份,向陈某乙夫妇普及继承法相关内容,打消他们的顾虑,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对抗,让双方回到协商解决的途径上;第二步是在双方态度缓和的情况下,结合亲情和实际,开展调解工作。

确定了“两步走”的调解策略后,调解员和法律顾问先后三次前往陈某乙家中,向其普及《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调解员了解到,当事人母亲的口头遗嘱不满足见证人的相关规定,故其口头遗嘱无效。故本纠纷涉及的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陈某甲、陈某乙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事实,陈某乙也认识到,自己对老屋所有权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就进行拆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员们也了解到,陈某乙之所以在此起纠纷中情绪较为激动,是因为其与陈某甲之前也发生过纠纷,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在两人心中都留下了心结。随后,调解员们又几次前往陈某甲家沟通谈心,劝说他从母亲生前由陈某乙赡养的角度出发,抛弃心结,以和为贵,协商解决纠纷。经过多次深入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渐渐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双方情绪逐渐缓和,这起疑难纠纷化解也逐渐有了转机。

某年某月14日,经过前期大量工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协商,调解员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随着工作人员几番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都渐渐从一开始的强烈抵触回归到了理性认识,双方均表示不再追究过去的事情,愿意就此和解。调解员趁热打铁,最终,随着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这起历时一年的疑难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置,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sy/1591.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