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5日下午3时左右,叶某之子邱某不慎落入102省道与村道汇合处的水渠中,被邻居孙某发现后救出,并拨打120进行救护。邱某送医后经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学死亡推断为溺水,多脏器功能衰竭。邱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未婚,患有癫痫病,系智力伤残二级。
邱某的家人认为,某村委会作为水渠的管理者,因对水渠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邱某的溺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多次找村委会要求赔偿。但村委会认为水渠是别的施工单位所建,与村里无关,拒绝赔偿。
某年某月29日,邱某的母亲叶某到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甲区法律援助经审核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指派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峰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当即向叶某及陪同前来的女儿详细了解了案情,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的分析。通过与叶某等人交谈了解到,邱某溺水的水渠是村里修建用来灌溉的,平时水较浅,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落入其中,可能不至于死亡。邱某本身患有癫痫病,如果起诉水渠的管理者,最终能否获得赔偿,其家人也不确定。对此,承办律师分析认为,虽然邱某的癫痫病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水渠的管理者某村村委会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对邱某的死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与邱某母亲叶某及父亲邱某某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承办律师又补充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拟写了诉状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因邱某生前患有癫痫病,无劳动能力,平时收入主要是国家给予的低保补助,由于溺亡与其自身疾病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诉讼请求只要求村委会赔偿邱某死亡赔偿金375400元(37540×20×50%=375400)。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叶某家人及法院都希望与村委会进行调解,但被告不同意。某年某月28日下午甲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一、邱某本身患有癫痫病,其监护人对其有监管义务,故此事的发生作为监护人的叶某和邱某有重大过错;二、邱某的死亡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三、叶某及邱某应向有关单位要求,不应向某村会主张赔偿。对此承办律师均进行了反驳:一、该水渠是某村委会组织他人修建,用来灌溉的水渠,某村委会还曾对水渠进行过维修、维护,因此某村委会对该水渠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村委会没有在水渠周边安装护栏,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义务;第三、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而不是其自身的癫痫病;第四、村委会不能提供第三人有责任的任何证据。某年12月5日甲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承担邱某死亡3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向叶某、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25240元。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