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沈阳公关公司

2022年沈阳公司裁员补偿标准 沈阳疫情期间裁员怎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司法案例

2022年沈阳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沈阳疫情期间裁员怎么补偿,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因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8日到沈阳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沈阳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2008年12月开始为王缴纳养老保险,自2013年11月开始为王缴纳医疗保险,自2017年10月开始为王缴纳失业保险。

2012年4月13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4月14日,王某被送往沈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中指肌腱断裂、多发软组织挫伤、多发头皮裂伤等,共计住院45天。王某受伤前10个月平均工资为3371.73元。王某受伤后共休息120天,未到岗工作。某公司该期间支付王某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工资共计2885.76元。2012年6月1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沈人社工认字(2012)第1302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6月27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出具鉴定结论通知单,认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0年11月8日,王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以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过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等理由,与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于2020年11月9日送达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另查明,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末停产,至2020年4月恢复生产,该期间王某未上班,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未支付王某2020年3月期间工资。
王某在职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其2019年平均工资为5845.68元,2020年平均工资为5649.35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749.48元。
再查明,2020年11月30日,王某作为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4月14日,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于劳人仲字【202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年休假工资7784.87元、拖欠工资5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3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633.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000元、经济补偿金71875元、失业金损失28960元。王某与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将两案并案予以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撤回要求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5月28日到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工作,于2020年11月8日离职,故该院认定王某与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之间于2008年5月28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某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5月28日入职,其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5月28日开始计算。现王某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已某过一年仲裁时效,故王某要求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停工期间工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本案中,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末停工至2020年4月方恢复生产,该期间王超虽未向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动,但根据上述通知内容,沈阳某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同时对于王超2020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予以折抵。鉴于王超2020年平均工资为5649.35元,故某公司应向王超支付2020年3月停工期间工资5649.35元,并不再支付王超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sy/2309.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1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