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幼儿园疫情期间裁员员工补偿金,公司裁员如何补偿金怎么算,沈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邴某主张的拖欠的疫情期间2021年1月、2月的工资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应根据该规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时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故邴某2021年1月份应发工资为按照其工资条记载的标准,绩效奖金400元为浮动奖金,含满勤及安全奖,1月份被告因疫情闭园,邴某未上班,应发工资扣除绩效奖金后应为工资为2530元,被告该月份已发放500元,1月份还应支付2030元。2月份疫情闭园期间应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1810元*70%即1267元计算应发工资,被告该月份已发放1182.6元,尚欠邴某84.4元,合计被告应给付2121年1月、2月工资为2114.4元。
关于邴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应于2020年8月1日前与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订立,被告应向邴某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起期间共计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邴某主张227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应在计算二倍工资时应扣除奖金、特别津贴、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及美术津贴等,该院认为,工资构成的具体项目是企业在确立薪酬体系时的自主权利,但以上固定性收入均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范围之内,不应予以扣除,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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