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与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王某提出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员工触犯丙类过失或其它严重犯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最后警告、调岗降薪、无薪停职或开除处分”“其他:对于甲、乙、丙类过失中不包括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经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照片及录音材料显示,王某存在2020年10月4日擅离岗位、2021年1月不配合被告相关工作,不服从上级管理行为。分别已经触犯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乙类过失和丙类过失。基于此,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解除同王某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应属于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王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提出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虽然王某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五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同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该些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与王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主张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提出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王某陈述其入职即为每周工作六天,且其没有向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应视为王某工资收入即为每周工作六天的工资收入,故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王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提出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5804.23元的主张。本案中,王某同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合同期限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王某工资为基本工资2625元加周末工资875元。同时双方均认可王某每月存在300元的工龄工资及绩效工资,应当认定王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625元+周末工资875元+工龄工资300元+绩效工资。鉴于王某因为疫情期间串休2021年1月仅工作6天(周末并未全部上班)的事实。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支付王某周末工资875元而应支付王某工龄工资300元。同时王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绩效工资。结合一审法院依据基本工资2625元+周末工资875元计算王某2021年1月应当获得工资金额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王某主张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5804.23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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