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2021年8月13日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21〕345号(终)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裁决: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7,233.16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案中,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李某的工资降低,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降低的是绩效工资,虽然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但降薪后李某在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视为对单位降薪的认可,结合李某的工作性质及单位降薪的其他情况,可见,沈阳甲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李某工资降低符合情理,故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