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鞍山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甲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丁某、原审被告辽宁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实业公司)、原审被告鞍山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关于甲公司是否拖欠丁某工资问题。甲公司主张丁某的工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甲公司给付,一部分是乙实业公司给付,乙实业公司与丁某之间另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给付工资部分,不存在拖欠。从现有证据看,丁某与乙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13年10月11日起,由甲公司为其交纳保险。甲公司亦认可与丁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乙实业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家用人单位不能与同一劳动者同时形成劳动关系,从劳动保险缴纳情况看,应当认定丁某系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其工作内容涵盖乙实业公司工作内容,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不同职务。故乙实业公司给付的报酬部分,系替甲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系其集团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据此认定丁某的工资由乙实业公司给付。故一审法院认定丁某每月工资9719元并无不当。丁某主张甲公司从2019年12月起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存在拖欠问题,甲公司主张受疫情影响,其支付工资符合疫情期间规定。
鞍山地区从2020年2月起处于疫情防控状态,故甲公司在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2020年2月、2020年3月鞍山地区切实进行了疫情防控,人员流动大幅减少,甲公司及乙实业公司从事的服务酒店等行业切实受到疫情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降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的规定。
但甲公司调整工资后,不应低于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鞍山市市内4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每月,2020年3月,甲公司仅支付1127元,没有法律依据。故甲公司拖欠的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2020年3月工资数额为10888.55元(9719元+9719元+1610元-4263.9元-4768.55元-1127元),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疫情因素,认定甲公司2020年2月、2020年3月拖欠工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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