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于某因与被辽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上诉人不认可其与某外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已与某英语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外语学校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上诉人对其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无异议,而该工作内容属于某外语学校的经营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钉钉系统截图等证据中体现出被上诉人的名称等属于企业在具体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关联企业管理边界模糊的问题,并据此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因其与某外语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情形而无效一节,因某外语学校并非本案当事人,上诉人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或某外语学校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亦未能证明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实,且上诉人针对该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已经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目前尚未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否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在本案中针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对此论述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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