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鞍山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王某因与北京甲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关于上诉人主张加班费一节。加班工资的标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法案中,王某与被上诉人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工资标准,故原审法院以王某实际工资数额作为加班费标准的依据并无不当。因王某在2017年8月31日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往的加班费,应当视为此前的加班费已经履行完毕,原审法院从双方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计算加班天数亦无不当。因上诉人在周六加班,且工资已经按照每月出勤天数给付,故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加班工资2422÷21.75×112×(200-100)%=12471.9元。原判此节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王某的此节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克扣工资一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王某主张的被上诉人克扣工资发生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上诉人因经营困难扣除王某部分绩效工资,王某的实际收入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疫情期间用工政策。故王某的此节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探亲假补偿一节。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法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法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法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依据上诉人自身条件及相应规定,在工作期间,上诉人是否申请了探亲假、当时条件是否符合探亲条件,上诉人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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