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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天津高院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社会行为、传递司法正能量、提升民众法治观念的功能,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今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此次入选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是: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刘某、张某某等39人诈骗案,侯某某非法经营案,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孙传谊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高某某诉天津某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阎某等4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执行案,张某某等326人与天津市某运业有限公司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均为2021年审结生效,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裁判结果为社会广泛关注,是天津法院一年来审结的49.06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全市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对类案裁判具有积极示范和借鉴意义。

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

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综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赖小民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充分彰显司法强力反腐的典型案例。赖小民受贿金额17.88亿余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赖小民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声誉、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全国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侵害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对赖小民判处并执行死刑,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巨大震慑,彰显了严惩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刘某、张某某等39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受境外诈骗团伙招募,分批前往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巴厘省当地一所别墅作为犯罪窝点,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该团伙层级分明、管理严密、分工明确,通过内部划分“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等诈骗小组,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凭借环环相扣的“剧情”和成套话术层层引诱实施诈骗。其中“电脑手”小组负责非法获取中国公民个人信息,选定目标受害人。“一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出让被害人到所谓“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等要求,同时将电话转至“二线”小组成员处。“二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案发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让被害人进一步陷入骗局中,同时将电话转至“三线”小组成员处。“三线”小组成员继续冒充“案发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经查,该团伙累计诈骗5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44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张某某等3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网络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张某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呈现出跨国境、团伙作案、手段翻新快、受害群众多等特点,犯罪规模、影响范围愈发扩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精心编制“剧本”,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虚构案件,诱骗被害人向其汇款,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国诈骗犯罪,有效震慑了诈骗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侯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十余名人员,先后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向途经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的货车司机出售“保通行联系卡”。司机购买卡片后,在通过特定路段时,即可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询问途经地区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侯某某则组织部分人员接听司机电话,部分人员盯梢执法人员,并为货车司机提供探路、引路服务。若遇交警等执法部门执勤、检查,则让货车司机在特定地点躲避执法;若无执勤、检查等情况,则让货车司机上路行驶。侯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为超载超限货车司机提供信息,帮助司机逃避交通执法部门的检查、处罚,同时以售卖其制作的“保通行联系卡”的形式,每月根据车型向货车司机分别收取400元至1000元的费用。经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11月,侯某某先后向300余辆大货车非法售卖“保通行联系卡”,共获利1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侯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处罚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维护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侯某某帮助超载超限货车逃避执法监管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经营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道路交通设施,为道路安全埋下隐患。人民法院根据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本质,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予以严惩,有力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有效促进了货物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明确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禁猎。2020年12月1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张某在蓟州区于桥水库部分水面的浮草上,以投撒“呋喃丹”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致使骨顶鸡死亡88只,䴙䴘死亡1只。上述所有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认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600元。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被告人无视政府禁猎通告,在禁猎期内有预谋地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彰显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获得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2020年东京奥运会)相关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APP的开发者,在运营过程中,对其用户上传、提供东京奥运会赛事相关内容的行为,不仅未主动采取事先屏蔽、事后删除等措施加以预防、制止,反而通过设置热榜、热点、热门板块、热门活动等方式,对用户上传的东京奥运会赛事相关内容进行整理、推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并加快了未经授权奥运会赛事内容的传播和扩散,因涉案体育赛事赛程非常短暂和集中,涉案行为将造成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给申请人、消费者和竞争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采取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奥运会作为世界范围内历史悠久的国际体育赛事之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申请人投入大量成本获得东京奥运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并维持对赛事节目的全方位宣传。被申请人作为互联网短视频提供平台,在明知其经营的APP中存在用户发布的大量东京奥运会赛事侵权内容的情况下,不但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断开侵权链接等措施,反而通过一系列行为鼓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造成侵权规模持续扩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破坏了对奥运赛事授权传播的经营和竞争秩序,不利于互联网平台的规范运营,对被申请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故裁定被申请人立即采取事先屏蔽等足以防范和制止用户上传、提供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相关内容的必要措施,立即对其经营的APP中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保护奥运赛事节目网络版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用户量多、转发量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人可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流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等因素,于48小时内迅速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了申请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应承担注意义务,对发挥平台治理作用,引导平台有序发展,促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六、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租赁期间届满,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苏某、刘某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分别承诺为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予以明确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各保证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是从化解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坚持宽容谦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认定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有效转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七、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孙传谊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有限公司关口系“monchhichi”“

”系列商标及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被告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奇奇餐饮公司),系由被告孙传谊开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成立时均由孙传谊持股90%。在品牌加盟体系中,被告以多种方式模仿原告的涉案商标,并申请注册多个蒙奇奇相关商标、登记多个蒙奇奇相关美术作品。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通过蒙奇奇咖啡公司经营涉案咖啡店,通过蒙奇奇餐饮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和蒙奇奇品牌公司运营的网站宣传涉案咖啡店及招商加盟等,分工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一系列行为。原告以各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经其多年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孙传谊作为三被告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其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多种方式模仿涉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且孙传谊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孙传谊作为蒙奇奇咖啡公司等的实际控制人,对涉案全部侵权行为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是侵权行为的实际策划者和实施者,孙传谊与蒙奇奇咖啡公司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知名品牌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权利人为外国企业,各被告在各环节分别从事不同的侵权行为,同时股东又利用公司组织、策划、实施侵权行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协作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以及股东恶意注册等客观情节,对侵权企业的股东责任作出认定,从源头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有力打击。本案的审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八、高某某诉天津某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系天津某大学学生。为《高等数学E》期末重修考试作弊,高某某建立微信群“高数小车”,并将其同学韩某、陈某、杨某某及校外“枪手”董某等人拉入微信群。高某某在收齐韩某、陈某、杨某某等人支付的报酬转给校外“枪手”董某时,被董某拒绝。在2019年7月1日《高等数学E》考试期间,韩某、杨某某分别将部分试题拍照发到微信群内,校外“枪手”董某向微信群内发送试题答案。在韩某借助手机抄写微信群内的试题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2019年12月3日,天津某大学对高某某作出《关于给予高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对《天津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高某某为作弊事先联系校外“枪手”董某,明知建立“高数小车”微信群系为考试作弊,仍组建微信群方便考试作弊,并代为收取作弊费用。高某某在共同作弊中起组织、协调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作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天津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天津某大学给予高某某开除学籍处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天津某大学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已告知高某某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其程序合法。此外,《天津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具备上位法依据,该规定合法。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高等院校依法处罚考试作弊学生,维护考试诚信的典型案例。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妨碍公平竞争,影响学风、校风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人民法院将诚信原则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寓教于案,彰显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对于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九、阎某等4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阎某等4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明确对“俊霞”“大牛”“尹娜艇”3艘船舶予以没收。2021年6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3艘船舶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处置,天津海事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该3艘船舶为挖泥船和服务艇,“俊霞”轮停泊于河北省黄骅港,“大牛”轮、“尹娜艇”轮停泊于江苏省连云港,每船仅剩3名船员。由于船员已知晓船舶所有人涉黑,人心不稳,随时可能离船,加之缺乏燃油物料补给,船舶安全无法保证。

【执行过程】

受理案件后,天津海事法院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2日内即完成船舶扣押。为确保船舶安全,专案组依法快速选任了船舶看管公司接管船舶,并多次奔赴船舶扣押地,协调解决船舶维持资金和物料短缺问题。为切实做好船舶处置工作,专案组主动扩大遴选范围,严格资质能力审核,最终选任出了优质船舶评估机构,仅用1个月便完成3艘船舶的价格评估工作。为实现船舶最大价值,确保首拍成功,专案组积极向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等涉海工程施工单位通报拍卖信息,同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广泛发布拍卖公告,吸引40余家企业参与竞拍。2021年9月20日,3艘船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同时开拍,起拍价合计1123.744万元,9月21日首拍成功,成交价合计2369.344万元。拍卖完成后,为减少船舶维持费用,专案组分赴黄骅港、连云港两地,完成船舶交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黑财”执行处置力度,推动涉黑财产“颗粒归仓”的典型案例。2021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开局之年,依法做好涉黑财产处置工作,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是开展好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关键一环。本案涉案船舶处置过程中,先后遇到资金短缺、评估鉴定机构少、评估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等难题,天津海事法院积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手段,明确以处置价值最大化、处置周期最短化、维持费用最低化为目标,仅用时4个月便顺利实现了财产有效处置。该案的成功执行,彰显了人民法院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十、张某某等326人与天津市某运业有限公司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因天津市某运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报酬共计500余万元,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等326人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分别提起仲裁,西青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其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月至3月间,张某某等326人陆续向西青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西青区人民法院收到该系列案件执行申请后,立即开启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的“三优先”原则,并制定了“执行春风”专项行动方案。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查询天津市某运业有限公司财产,并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后又依法传唤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充分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慑,该公司主动向法院申报了147万元到期债权,并多方筹措资金,最终于2021年4月9日将全部剩余款项交付到位。在“五一”劳动节前夕,西青区人民法院举行涉民生执行案款集中发还活动,张某某等326名员工全部领到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快速执结系列涉民生案件的典型案例。就业是民生之本,获取报酬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民生权益之一。被执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影响。人民法院采取精准有力的执行举措,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法律威慑,倒逼其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劳动者的胜诉权益。该案的快速圆满执结,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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