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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司法案例

王某某就读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学。某年某月8日下午,王某某与同学蒋某课后排练节目,在主席台上玩耍时不慎坠落受伤。事发后,在场同学电话通知了王某某的父亲,其父亲赶到现场后立即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王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创伤性脾挫伤、迟发性脾破裂,予急诊行脾切除术。某年某月28日,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构成七级伤残。

某年某月10日,王某某父亲来到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为其解答了基本法律问题后,建议王某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细心核实王某某父亲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王某某系未成年在就学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王某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经济状况达到困难标准。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法援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吴巧华承办此案。

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王某某的父亲和爷爷商讨法律援助方案。王某某的家长提出要求:第一,由于此次事故给王某某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留下了心理阴影,为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希望尽量避免其直接参与案件;第二,因王某某仍就读于某小学,希望能够在起诉前先行调解,避免造成更大的矛盾;第三,若是先行调解不成功,起诉至法院后,也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王某某的心理负担,维持与学校、对方家长的友好关系。援助律师仔细梳理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类似判例,启动了调解工作,联系校方。

在调解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归纳了争议焦点与调解方向:第一,王某某与蒋某在主席台上的活动是否为校方活动;是否由教师组织安排,教师是否准时到场;事发后校方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等事实问题;第二,校方与王某某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应如何分配。在调解过程中,校方表示,王某某参加的活动确实是为排练校方的节目,由各班级自行组织、排练,但此次事故发生是因王某某等人自行组织排练,并未经老师组织、同意,且校方在得知王某某受伤后立即赶赴了现场。蒋某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校方责任应适当减少,只同意承担30%以内的责任。蒋某家属表示,蒋某也是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援助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经与王某某的监护人沟通后表示,王某某是在放学前排练学校节目的过程中受伤,此时其他同班同学都在教室,若非经老师安排和同意,断不可能自行在操场排练节目。另外,王某某和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所以校方应当承担70%的责任。

由于各方对于事实问题持不同观点,调解金额差距较大,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尽快解决纠纷,经多次先行调解未成,援助律师与王某某监护人商量后,决定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在诉讼中经过庭审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经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经法官居中调解,援助律师和校方代理律师共同努力,王某某监护人和校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差距终于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校方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5万元,赔偿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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