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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女方解除需要退彩礼吗

发布时间:2022-02-12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王某某与田某某通过第三人介绍认识,因家中大人希望两人早日成婚,在双方不是很了解的情形下于次年在男方户籍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定举办婚礼日期前,王某某的叔叔因意外去世,王某某陷于亲人去世的悲痛之中,此时王某某希望能得到田某某关怀、安慰,但是田某某不但不关心安慰王某某,更揣测王某某家族是不是有什么隐形疾病,致使王某某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双方协商离婚过程中出现分歧,共同向杭州市下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调委会受理了此案件,立即选派了两名优秀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某某与田某某结婚登记时,田某某父母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结婚对戒一对,钻石戒指一枚,铂金钻石项链一条,两根50克金条,金手镯一只作为聘礼,田某某认为在离婚时王某某应该返还上述聘礼;王某某认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田某某的问题,且作为女方刚结婚就离婚对今后婚姻会有影响,不同意退还全部聘礼,围绕以下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1.王某某与田某某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当事人王某某坚决认为与田某某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告知,在与田某某及田某某父母协商离婚时,田某某的父亲当面给王某某一家拍照,还进行人身威胁,在王某某要求田某某父亲删除照片时双方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此事件已报警。

当事人田某某表示在王某某受伤这件事上,确实是自己父亲太冲动,不理智,但是仍然想与王某某和好。

调解员基于双方的陈述事实,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王某某与田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后又未共同居住生活,且王某某与田某某的父亲发生了争执并且报警;双方如果和好,今后王某某与田某某父亲之间的矛盾可能无法避免,田某某在权衡双方的关系,处理夫妻感情与父母的亲情时会面临两难困境;但是,基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最终以田某某和王某某的自由意愿为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与分析,王某某又坚决表示要解除婚姻关系;最后,田某某同意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2.王某某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田某某认为自己只是与王某某登记,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没有夫妻生活,双方有名无实,现在王某某要离婚,应该返还之前给的所有彩礼。

王某某则认为,自己虽然只是与田某某在民政局登记,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是这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在民政局已有记录,再次结婚就是再婚,自己是女性,社会影响不好,且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是田某某及其家人,故要求田某某给予精神及青春赔偿。

由于彩礼金额较大,且田某某未与王某某未共同生活,调解员耐心向王某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说明,王某某意识到自己不合理的诉请,表示同意退还彩礼,并不需要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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