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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出现意外事故后期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简称为项目部)负责某县路段的建设。某年某月25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甲村与乙村的进排水港堵塞,导致流水不畅。该事件引发两村村民对项目部的强烈不满,要求项目部立即清理进排水港、恢复原貌,并要求赔偿渔民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施工造成流水不畅是事实,项目部也会按要求对进排水港进行恢复,但认为进排水港流水不畅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拒绝支付赔偿。甲乙两村和项目部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为避免事件升级,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调委会)主动介入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两村村民与项目部人员大闹时,调委会意识到如不能妥善处理此事,很容易形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将引发一系列的恶性事件,对当事人双方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调委会立即派调解员赶往现场查看进排水港情况,并向各当事人了解事件经过。据了解,某月25日当日,项目部便桥施工位置过于靠近进排水港,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流入进排水港,也由于某月处于梅雨期,在进排水港流水不畅的情况下,因过多的雨量导致部分渔民的养殖塘被淹没,但并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组织两村负责人与项目部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中,两村负责人认为起因在于项目部的不当操作导致的进排水港流水不畅,应立即恢复进排水港原貌,并赔偿渔民的损失。项目部方承认施工造成流水不畅是事实,且已全力在清理,保证流水通畅,而未对渔民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认为不存在经济纠纷。调解员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项目部确实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考虑到某些因素,导致进排水港堵塞,的确要承担责任,而两村请求项目部进行恢复原状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然而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经济赔偿存在不同意见,各方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调委会决定暂时中止调解。

中止调解后,针对此案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征询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实地查看后,讨论认定:一、项目部施工的确导致两村进排水港流水不畅;二、施工便桥存在过于靠近进排水港的情况;三、排水港堵塞对渔民的养殖场并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于是,调解员兵分两路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组调解员跟两村负责人沟通,指出修路是件好事,对于本村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虽然项目部给村方造成损害是事实,确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项目部已经答应该修复的要修复,该赔付的也会赔付,并且保证今后不会再出现,加之进水港堵塞的事情并未造成渔民实际经济损失,如果继续无理闹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导致事态往更差的方向发展,希望村方及渔民退一步。另一组调解员认真倾听了项目部的意见,向项目部方晓以利害:进水港堵塞确实是因工程失误引起的,若村民真的闹下去,对工程建设都是非常不利的,应尽快妥善解决,防止村民采取过激行为。通过反复地做思想工作,多轮地耐心劝解,各方当事人渐渐趋于理性化,最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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