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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作弊罪怎样认定情节严重 组织作弊达到多少金额要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司法案例

顾某某本是甲省某市某高中在读学生,为参加某届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省级统考(以下简称“艺术统考”),于某年3月前往某市某美术学校学习美术专业。艺术统考前夕,该校校长高某与部分老师私下商讨艺术统考当天帮助学生作弊,并在全校应届考生考前动员大会上多次暗示在场师生考试作弊事宜。高某要求参考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艺术统考考场并将试题拍成图片发至该校微信群内,由群内老师为参考学生提供考题相关步骤图和答题要点。

甲省艺术统考当日,顾某某按时参加考试,并按照高某等老师的指示将手机藏入画包带入考场。当日顾某某一共参加三场考试。第一场考试考卷下发后,顾某某用手机拍下考题并发至学校微信群内,当时群内已有学生开始传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和图片。第二场考试,顾某某的手机则一直放在画包里没有使用。第三场考试,顾某某再次拿出手机在学校微信群内发送与当场考试有关的文字信息,老师则为其提供了范画,在此之前同样已有学生发送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艺术省考结束后,市教育局接到有关本场考试涉嫌作弊的匿名举报。经查明,该美术学校师生组织考试作弊情况属实。后经甲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证实,艺术统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试题为机密级。高某等涉案人员均已作另案处理。

某年某月,顾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时,顾某某如实交代了全部作案过程,后该案被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被取保候审后未委托辩护律师,某年某月28日某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通知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院通知后,依据《甲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指派张xx律师事务所关xx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某区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之后,援助律师及时约见顾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核实案情经过,得知顾某某某届艺术统考成绩已被取消。顾某某对其涉嫌参与组织考试作弊以及泄露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等违法犯罪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并再三承诺不会再做任何违法乱纪之事。援助律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在征得顾某某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向检察院递交了对受援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援助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一、本案是共同犯罪,顾某某是从犯。顾某某作为考生参与考试,在考试中泄露题目并得到老师指导,其并非是该起犯罪的组织者与策划者,仅仅是听从他人授意而具体行为的实施者、参与者,仅起到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顾某某参与考试作弊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顾某某系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被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交代其完整的作案经过。四、顾某某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案发后,顾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深感后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援助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顾某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初犯、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主观恶性不大等情况,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顾某某不起诉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非法提供试题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给予顾某某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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