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镇的刘某一直在当地从事苗木种植、搬运等临时性工作。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刘某受雇于陈某对一桂花树进行开挖搬运工作,因树木上有一大型马蜂窝,陈某安排刘某与其一起先摘除马蜂窝。陈某固定梯子,刘某在未有相应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攀爬上树摘除马蜂窝。因蜂群受扰后攻击刘某,刘某背部被马蜂蜇伤数处。刘某便停止作业,约20分钟后,刘某出现身体发麻、眼睛发红等症状。陈某表示要开车送刘某就医,刘某认为可以自行驾驶电动车到诊所就诊。陈某安排齐某驾驶电瓶车陪同刘某一起去就医。在就医途中一红绿灯处,刘某在左转弯时撞到路中间绿化隔离带上摔倒受伤。齐某随即打电话向陈某报告了此事,陈某接到电话后开车赶至事发地将刘某送往附近一诊所救治,在诊所进行简单诊疗后将刘某送往某一大型三甲医院A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刘某共住院治疗32天,A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胰腺外伤、腹腔内出血、蜂蜇伤。
刘某因无法工作,经济较为困难,在出院后找到陈某,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经过多次与陈某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不想打官司,自己又无力负担医药费等费用,想尽快解决纠纷,故到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求陈某同意后,受理了调解申请。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摔伤责任认定上。陈某承认刘某工作时被马蜂蜇伤对此其应负责任,但刘某意外摔伤与自己责任不大,除去之前为刘某支付的医疗费,愿意另给刘某7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但是刘某坚持要求再赔偿15万元,认为因为马蜂蜇伤导致头晕目眩,在去诊所检查路上撞到马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摔伤,是属于因工作而受伤,陈某应负全责,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都不能少。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根据上述情况,调解员总结出了矛盾焦点:刘某摔伤是因为马蜂蜇伤还是本人操作失误?刘某的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双方责任如何承担?对此,调解员专程去交警大队详细查看了刘某摔倒受伤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并详细咨询了交通警察,从事发地段道路路面干燥、无其他车辆距离较近以及刘某的电动车车况较新等情况综合判断得出:在正常情况下,刘某不会发生事故,事故的发生与被马蜂蜇伤有极大关系。随后调解员又到诊所对刘某送医时病情状况进行了了解,询问了医院医生,详细了解了刘某后期恢复花费以及能否继续工作等情况。
调委会邀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案情讨论分析,经集体讨论认为,陈某并非“用人单位”,不具有人用人单位性质,根据事实,其是“雇主”,陈某与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间有劳动关系,故刘某不属于工伤,应按人身损害来赔偿。调解员根据讨论意见,首先与陈某进行了沟通,指出其与陈某间有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陈某明知马蜂有极大可能攻击摘除马蜂窝人的情况下,未给刘某提供必要防护设备即安排刘某进行摘除作业,导致刘某被蜇伤,对此陈某存在较大过错。刘某被蜂蜇伤后就诊途中发生意外,,而刘某骑车就诊行为正当合理,且途中并无不当行为,且就诊行为与其提供劳务的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衔接,与被蜂蜇伤具有直接关联性,所以陈某应对刘某的就诊途中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刘某三年内无法工作,只能在家休养,调解员结合事实和司法解释,核算费用,建议陈某在前期已支付7万元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刘某10万元。陈某和家人商量后最终同意。
之后调解员与刘某及其家属沟通,调解员表示理解刘某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其他类似案例,引导刘某及其家人认识到责任划分要有理有据,骑车摔倒时,刘某存在观察不细等情况,也是不争的事实,建议刘某要合理索赔,而后向双方解读了《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刘某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诉求。此后,又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刘某和家属接受了调解员建议,陈某也诚恳地向刘某表达了歉意,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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