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史某是某省某县某村农民,农闲时外出打工。某年某月份,史某乘坐中巴车由某县城回村,该中巴车行使至半路与另外一辆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史某牙齿脱落,眼骨骨裂。为此,史某住院治疗20多天,花去医药费15000多元。该事故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负次要责任,电动车负主要责任,史某等乘车人无责。史某出院后多次找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但驾驶员和运营单位一直推脱。史某经济困难,无钱请律师维护权益,经人推荐来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指派该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魏新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首先确定该起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运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的竞合。如果选择以交通事故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电动车应负主要责任,但电动车驾驶员是一名70多岁的农民,该电动车也没有保险,预计起诉以后实际支付能力不一定能够履行到位。如果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客运合同的责任主体是中巴车所属客运公司,该中巴车运营行驶手续健全,也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客运公司赔付能力相应较强。此外,根据客运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对受援人保护也更加有利。合同法对乘坐客运合同的乘客人身财产受伤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运营单位是否有过错,其都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应当将乘坐人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否则将是一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种侵权纠纷划分的是一种过错责任。经和当事人分析后,选择客运合同纠纷起诉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
确定了法律关系后,承办律师根据史某的伤情,建议其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由于史某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后三个多月以来找多家单位寻求帮忙解决,都未能成功解决纠纷,感到疲惫,表示只要能要回医疗费就好。对于承办律师让其鉴定伤情的建议有点不接受,甚至认为律师是在“踢皮球”,不帮其办事,后承办律师耐心和其解释法律规定。在了解承办律师是为了充分保障其权益后,史某表示感谢并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史某构成九级伤残。
某年某月,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客运公司认为,史某的损害应当由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电动车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后,再补充赔付。并当庭提交了一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伤者在主张客运合同赔偿的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的,应当由交通事故的交强险部分先行赔付的规定。”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和客运合同责任竞合的时候同时主张了两项权利的情况下,而本案史某只主张了客运合同纠纷,没有主张交通事故纠纷,因此该条是不适用本案的。经承办律师充分阐述,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史某获赔37000多元。客运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协商履行判决内容未果后,某县法律援助继续为史某强制执行案提供援助。某年某月,史某终于顺利拿到了37000多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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