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无效案例,迟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甲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案中,根据甲出具的开除通知,甲系以乙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经常迟到,工作态度消极、无法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涉嫌将公司设计成果转为兼职工作之用等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于甲以乙经常迟到作为解除依据,法院认为,首先,龚某及闻某两位证人均与甲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的证言在是否签收规章及打卡等关键事实处亦存在不一致,不足以证明乙知晓或签收过甲公司关于上下班时间以及旷工处理等内容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二,甲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乙经常性的迟到行为对乙进行过管理。结合甲公司不对员工进行考勤的事实,法院采信乙关于其上下班工作时间较为弹性的主张,甲以乙经常迟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作态度消极等其他理由,甲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乙存在相关情况,法院难以采信。综上,甲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甲要求无需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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