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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公司以违反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02 来源:司法案例

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公司以违反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事实和理由:丙于2020年7月9日入职甲公司保险业务部。甲公司处有伯乐奖制度,具体为在职员工作为举荐人,推荐他人入职,举荐人可在被推荐人转正后的一个月内获得伯乐奖(又称内推奖金),但5级以上管理层举荐人或者同一部门上级推荐下级的不参与奖励。保险业务部主管刘某1推荐了多名人员入职,因属于伯乐奖的除外规则,而保险业务部系刚刚成立的部门,甲公司为了支持保险业务部,遂同意以丙的名义进行举荐,所获伯乐奖实际用作团建费使用。丙对此情况明确知晓,但在获得伯乐奖后却拒绝拿出用作团建。甲公司认为,丙所推荐人员实际均为刘某1推荐,丙不满足获得伯乐奖的条件,甲公司发放给丙的应为团建费,丙拒绝用于团建违反了员工手册所载“因失职或重大过失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大于等于20,000元”的规定。甲公司已另案申请仲裁,要求丙返还团建费用95,000元,甲公司未就丙涉嫌职务侵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公司与丙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对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无异议。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丙自其部门负责人处获得候选人简历,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内部推荐,甲公司对简历的来源开始即知晓,但在与丙确认被推荐人信息及所对应伯乐奖的具体金额后,仍通过报销的方式发放了伯乐奖,现甲公司主张丙不满足获得伯乐奖的条件缺乏依据。即便丙在与同事的沟通中提及将伯乐奖用于团建活动,也仅是丙对个人所获伯乐奖的支配,在丙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甲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向丙发放的伯乐奖实为团建费,甲公司主张丙“因失职或重大过失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大于等于20,000元”及职务侵占均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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