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证明贿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案中,甲以杨某收受供应商贿赂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对杨某存在收取贿赂的事实仅提供了颜某出具的说明,且颜某作为甲在职员工亦未能就其在说明中陈述的内容到庭作证。结合杨某提供的其与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甲认为杨某存在收受贿赂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甲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奖金,仲裁时原、杨某对于2020年1月及2020年3月至6月奖金24,600元并无争议,甲亦同意支付。现甲认为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杨某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奖金应为21,500元,其于仲裁时确认的金额中还包含了已经支付的2019年下半年奖金3,100元,上述3,100元应当予以扣除。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杨某主张的奖金系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奖金,并未包含2019年下半年奖金。第二,甲自认杨某所在新部门的奖金制度于2020年6月才完成制定开始执行,现甲主张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奖金均适用该制度,缺乏依据,亦不符合常理。第三,甲提供的2020年7月3日的邮件内容并未涉及奖金制度具体内容,甲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某知晓该奖金制度。综上,甲推翻自认而认为杨某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奖金应为21,500元以及其于仲裁时确认的金额中包含了已经支付的2019年下半年奖金3,100元,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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