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可以不签吗,温某因与某甲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两案,2018年6月27日,甲公司向温某发出邮件,载聘用职位业务发展经理,聘用薪资试用期内及试用期后均为税前18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2018年7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2019年4月19日,甲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向温某发出无签章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载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变更内容如下,自2019年4月1日起,薪资变更为乙方税前基本薪资7000元/月,绩效工资3000元/月。收到该协议书后,温某询问“这有公司的批复文件?还是你们HR部门的行为?”,甲公司未予回复。2019年4月30日,甲公司向温某发出《关于开展CDMO事业部业务发展岗位绩效考核的通知》,载,根据集团审批的CDMO事业部《业务发展岗位(2019)绩效薪酬考核细则》内容,现从2019年4月1日起推动业务发展岗位的绩效考核,具体如下:1.2019年4月份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2.自2019年4月1日起,薪资变更为乙方税前基本薪资7000元/月,绩效工资3000元/月。温某提交了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条,载2018年7月应发工资为13909.1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应发工资均为18000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应发工资分别为7690、7690、7900、7750、8200、8200、8200、7000、8950、10000元(其中5000元于2020年2月补发)。双方均确认2020年5月14日,甲公司向温某支付了税后业绩提成48832.17元。双方发生争议,温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甲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85553.18元;二、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834.51元;三、甲公司支付业绩提成奖励68474.34元。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5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甲公司支付温某业绩提成奖励51967.3元;二、驳回温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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