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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天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司法案例

天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天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科技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李某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甲科技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科技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李某进行协商,故其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3月6日,甲科技公司主张李某于2018年6月6日入职,结合甲科技公司提交的录用通知书,可以佐证李某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3月6日。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李某待岗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李某待岗并非因其个人原因所致,李某主张以待岗前月平均工资1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此计算赔偿金为10,000元×3个月×2倍=60,000元,扣减甲科技公司已支付的6,600元,甲科技公司尚需支付李某赔偿金差额53,400元。甲科技公司主张李某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李某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97,4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故甲科技公司应支付李某2020年2月工资差额7,078元(9128-2050)。李某主张的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且李某在仲裁时已就2020年2月之后的工资差额主张权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对李某主张的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一并处理,对甲科技公司所述李某2020年2月工资差额未经前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李某认可自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待岗,主张在此期间为甲科技公司追讨货款,属于正常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甲科技公司在企业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期间向李某按月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支付的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李某主张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甲科技公司认可未支付李某2021年1月工资2,050元,应予支付。综上判决:一、甲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3,400元;二、甲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2020年2月工资差额7,078元及2021年1月工资差额2,05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甲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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