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与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案中,某集团以其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导致经营状况发生巨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严重下滑为由,对上诉人的岗位进行调整,但其在三次调整工作岗位前均未与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对某集团调岗决定予以拒绝的行为属于其依法行使协商权利,某集团认定上诉人不服从调岗决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于法无据,同时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其以此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双方均认可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4816.17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分别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的规定以经济补偿金计算,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计算,故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194446.8元(4861.17元×15+4861.17元×12.5×2),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为184724.46元,未超过上述数额,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置议,故某集团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472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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