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疫情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天津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原则,王某因与被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二审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王某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工资数额问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正常工作至2017年12月20日,后因被上诉人的原因未再到岗上班。且生效判决已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上诉人王某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自2020年1月起,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工资。现上诉人主张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只需支付生活费。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被上诉人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被上诉人应按照生效判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上诉人王某该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王某要求改判被上诉人按每月2500的标准支付其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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