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甲系某省某市甲县某乡镇某村居民。某年某月8日上午,因新建庙宇选址事情,被同村居民聂某乙打伤。聂某甲被送往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聂某甲与聂某乙协商赔偿事宜,被拒。
某年某月17日上午,聂某甲来到甲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交谈了解后得知聂某甲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受理聂某甲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某雷城律师事务所吴昊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聂某甲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并制作谈话笔录、签署法律援助诉讼风险告知书,完善相关手续。经过交流,承办律师拟定办案思路,决定分两步走:一是因本案属民间纠纷引发的侵权案件,如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既有利于化解邻里矛盾,又能快速实现诉求;二是如无法调解就走司法救济途径。随后承办人主动联系聂某乙,希望促成调解,但被拒绝。调解未果后,承办律师立即到派出所了解案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征得聂某甲同意后,及时向甲县人民法院起诉。
某年某月19日,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一、本案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聂某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县公安局对聂某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聂某乙无故用铁锹殴打聂某甲的客观事实;甲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聂某甲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均能证实聂某甲的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聂某甲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故聂某乙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聂某甲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①医疗费凭医疗发票据实确定;②住院伙食补助按受诉法院标准每人每天40元,合计480元;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又根据某省统计局公布的某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135.54元/天,护理费共计1626.48元;④ 根据某省统计局公布的某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28.54元/天,聂某甲住院12天,医嘱建议休息14天,故主张误工费3342.04元;⑤交通费实际发生,侵权地距离治疗医院较远,主张交通费600元合情合理;⑥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营养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聂某甲共住院12天,医嘱建议休息14天,故主张营养费1040元;⑦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聂某甲无故被聂某乙打伤住院,此事对聂某甲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基本上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某年4月21日判决聂某乙赔偿聂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七项损失共计12474.52元。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非常感谢承办律师的辛苦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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