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长治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岳某因与被山西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申请人山西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原系国有企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再审申请人以季节性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入职答辩人。2010年起答辩人因市场原因导致停产,为此2014年答辩人不得不对职工暂时放假,并且下发甲公司(2014)03号文件,明确了季节性农民临时工的放假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本部季节工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560元每月”。至此再审申请人除支付生活费外就再未在答辩人处劳动,答辩人也未再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等报酬,后再审申请人陆续另谋职业并与其他用工单位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期间答辩人做出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议,并通知再审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放假时已经实际解除,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是正确的。(一)答辩人当时因经营原因停产,甲公司(2014)03号文件,明确了季节性农民临时工的放假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本部季节工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560元每月”。该内容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放假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生活费。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劳动关系存续届满的时间为放假期满后,其次每工作一年发放一个月的生活费事实上明显具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放假期满后终止,且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也自认为放假期限为一年,至此仲裁时效已经开始计算。(二)再审申请人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答辩人也提供了部分资料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放假后不久便自谋职业,随后答辩人部分恢复生产,2015年曾通知再审申请人重新上班另行建立劳动关系,但再审申请人明确予以了拒绝,该行为也表明再审申请人已明确表达了与答辩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常理而言,再审申请人均年富力强也不可能赋闲在家,因此其主张劳动报酬等请求与法无据。(三)抛开上述理由不谈,答辩人已经依法进行了经济性裁员。2016年答辩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施了经济性裁员,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从经济性裁员的角度而言,再审申请人已经与答辩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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