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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阳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4 来源:司法案例

阳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阳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王某因与被阳泉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院经审查查明:王某曾于2015年6月8日,王某向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就阳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仲裁。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阳劳(人)仲案字[2015]1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王某,决定不予受理。王某因劳动争议的诉求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其中,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是被告阳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而不是该一审法院主动提出。王某不服该判决后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晋03民终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院申请再审。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晋民申117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2019年5月5日,王某再次向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阳劳(人)仲案字[2019]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王某,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5月,王某因劳动争议诉求再次向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晋03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其中,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是被告阳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而不是该一审法院主动提出。王某仍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晋03民终2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法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的再审请求应否支持。首先,经审查,再审审查中王某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情形。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于1998年5月6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自愿辞职,与阳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于2019年5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同时亦未提供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的证据;且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是阳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而不是该一审法院主动提出。故对王某的再审请求,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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